{"billNo":"102110707025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議案名稱":"「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0/LCEWA01_080410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0/LCEWA01_080410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3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1000"}],"提案人":["王惠美","鄭汝芬","羅淑蕾"],"連署人":["吳育仁","陳碧涵","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孫大千","蔣乃辛","詹凱臣","江惠貞","陳雪生","陳鎮湘","潘維剛","蘇清泉","楊瓊瓔","馬文君","廖正井","張嘉郡","林明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mtime":"2024-01-19T02:21: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15","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5612號","laws":["01536"],"提案編號":"801委15612","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鄭汝芬、羅淑蕾等21人，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我國金融監理制度由原來的多元化變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監理，原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其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公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故中國輸出入銀行雖為財政部管轄之國營事業，但有關銀行業務之主管機關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此，特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本屬「財政部」之金融監理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36","law_name":"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n\n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n\n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n\n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n\n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n\n五、辦理財政部核准之輸出保險。\n\n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n\n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辦理之業務。","law_content_id":"01536:01536:1978-07-11-制定:4","說明":"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本屬「財政部」之金融監理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修正":"第四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n\n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n\n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n\n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n\n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n\n五、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輸出保險。\n\n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n\n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之業務。"},{"現行":"第十一條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報財政部備案，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law_content_id":"01536:01536:1978-07-11-制定:11","說明":"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本屬「財政部」之金融監理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修正":"第十一條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707025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