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707025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議案名稱":"「票據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0/LCEWA01_080410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0/LCEWA01_080410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羅淑蕾"],"連署人":["吳育仁","陳雪生","陳碧涵","盧秀燕","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孫大千","蔣乃辛","江惠貞","陳鎮湘","張嘉郡","詹凱臣","廖正井","楊瓊瓔","羅明才","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mtime":"2024-01-19T02:21: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15","last_time":"2013-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86號委員提案第15614號","laws":["04518"],"提案編號":"86委15614","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羅淑蕾等18人，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我國金融監理制度由原來的多元化變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監理，原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其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公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擬具「票據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隸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18","law_name":"票據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票據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n\n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law_content_id":"04518:04518:1986-06-20-修正:5","說明":"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n\n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707025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