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707025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7人","議案名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0/LCEWA01_080410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0/LCEWA01_080410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27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3041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600"}],"提案人":["盧秀燕","丁守中","陳學聖","蔣乃辛","蔡正元","吳育昇","林國正","林德福","楊應雄","徐耀昌","楊瓊瓔","潘維剛"],"連署人":["江啟臣","馬文君","陳鎮湘","蘇清泉","王育敏","江惠貞","陳雪生","羅明才","邱文彥","謝國樑","簡東明","廖正井","林鴻池","張嘉郡","林明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5,26-1"}],"mtime":"2024-01-19T02:21: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15","last_time":"2014-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5615號","laws":["01459"],"提案編號":"1684委15615","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丁守中、陳學聖、蔣乃辛、蔡正元、吳育昇、林國正、林德福、楊應雄、徐耀昌、楊瓊瓔、潘維剛等27人，有鑑於國防部現有三萬餘後備幹部，平時協助推動全民國防工作，熱心公益不遺餘力。雖然這群犧牲奉獻的正式國防志工配合國防部命令，頻繁參與訓練、演習、與服勤，若在「演習外」因公致傷病、身障甚至死亡卻無任何制度保障，只能自求多福或自認倒楣。相較之下義警與義消之權利保障完善，現行民防法與消防法之撫卹制度不僅涵蓋訓練、演習、服勤等因公致死亡、傷殘者，更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公務預算保障渠等權利，使義警消兄弟們能無後顧之憂全力投入任務。本席相當關心現有三萬餘後備幹部之生命安全，特提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法中之撫卹制度擴及適用於訓練與服勤，並明定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以避免現行法中的制度缺陷再三造成後備幹部及其家人們沉重的心理負擔，甚至終身遺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後備幹部乃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及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而設立之正式國防志工。每年由各縣市指揮部審查薦報忠愛國家、認同輔導組織、品德端正、儀態端莊、有正當職業、熱心公益、具領導才能，有志於後備軍人服務工作之優秀後備軍人，參加訓練聘為輔導員，成為村里基層輔導幹部，推動全民國防工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成立迄今已48年，每年編列1億4千餘萬國防預算，後備幹部訓練班畢業學員近10萬人，深耕鄉里，掌握地方民、物力，扮演全民國防志工的角色。\n二、這群犧牲奉獻的國防志工平時配合國防部命令，參與訓練、演習、與服勤，除了協力後備軍人組織之安全、宣傳、服務四大工作外，並擔任災害防救、人才招募及事故協處等工作。然而，現行法規中僅就「因參加演習」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給予撫卹，若在「演習外」卻「因公」致傷病、身障甚至死亡則無任何制度保障。再者，國軍所有撫恤制度均以「具軍人身分」為前提，國防部便常以「不具軍人身分」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使這群「正式的」國防志工在事故發生後未有任何撫卹，如同遭國防部遺棄的孤兒。本席認為，國防部對參加後備培訓幹部只有一張公文令，發生事故後卻完全沒有任何責任，則將來還有誰敢參加後備幹部受訓，口口聲聲後備國防之重要性，如此草率讓人無法置信，更遑論推動全民國防與募兵制。\n三、相較於國防部對後備幹部之權利保障簡陋，現行的民防法、消防法以及相關行政辦法中對義警與義消之權利保障制度可為借鏡。查民防法第9條明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若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則依其受創程度明定相對應之給付額度。消防法第30條則明定：義消因公死亡、傷殘給付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且同樣依受創程度給予相對應之給付。二法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n四、為捍衛現有三萬餘後備幹部之生命安全，本席特提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法中之撫卹制度擴及是用於訓練與服勤，並明定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以避免現行法中的制度缺陷再三造成後備幹部及其家人們沉重的心理負擔，甚至終身遺憾。","對照表":[{"law_id":"01459","law_nam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因參加演習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機關負責。\n\n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機關核發。","說明":"一、國防部現有三萬餘後備幹部，平時協助推動全民國防工作，熱心公益不遺餘力。雖然這群犧牲奉獻的正式國防志工配合國防部命令，頻繁參與訓練、演習、與服勤，若在「演習外」因公致傷病、身障甚至死亡卻無任何制度保障，只能自求多福或自認倒楣。\n\n二、相較之下義警與義消之權利保障完善，現行民防法與消防法之撫卹制度不僅涵蓋訓練、演習、服勤等因公致死亡、傷殘者，更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公務預算保障渠等權利，使義警消兄弟們能無後顧之憂全力投入任務。\n\n三、本席相當關心現有三萬餘後備幹部之生命安全，特提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法中之撫卹制度擴及適用於訓練與服勤，並明定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以避免現行法中的制度缺陷再三造成後備幹部及其家人們沉重的心理負擔，甚至終身遺憾。","修正":"第三十六條　因參加訓練、演習、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機關負責。\n\n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主辦訓練、演習、服勤機關核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707025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