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議案名稱":"「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楊曜","陳亭妃","何欣純","高志鵬","許智傑"],"連署人":["黃偉哲","林岱樺","田秋堇","李昆澤","陳其邁","陳唐山","蘇震清","紀國棟","陳明文","趙天麟","許添財","陳歐珀","葉津鈴","陳節如","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mtime":"2024-01-19T02:18: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3-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9號委員提案第15618號","laws":["04835"],"提案編號":"1769委15618","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楊曜、陳亭妃、何欣純、高志鵬、許智傑等21人，有鑒於精省後原省屬不動產依相關規定移撥予中央各部、會、處、署，然因管理、利用與處分上過於消極，無法配合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整體發展規劃，不但阻礙土地活絡利用，有礙公共利益，甚至因發展遲滯造成地理隔閡，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爰擬具「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省政府虛級化後，包括不動產在內之省有財產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移撥予中央部會。\n二、原省屬不動產依據上開規定移撥中央各部、會、處、署，然而因地理隔閡下，土地的管理、利用與處分往往過於消極，無法配合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整體發展規劃，阻礙土地活絡利用，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有礙公共利益。本條例爰規定原臺灣省政府移撥、現仍屬於中央各部、會、處、署所有之不動產應無償移撥予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藉此謀取公有土地最符合公共福祉之有效利用。","對照表":[{"law_id":"04835","law_name":"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立法理由及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振興地方經濟，活化原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不動產之靈活利用，促進區域繁榮發展，實現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一、臺灣省政府虛級化後，包括不動產在內之省有財產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移撥予中央部會。\n\n二、原省屬不動產依據上開規定移撥中央各部、會、處、署，然而因地理隔閡下，土地的管理、利用與處分往往過於消極，無法配合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整體發展規劃，阻礙土地活絡利用，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有礙公共利益。本條爰原臺灣省政府移撥、現仍屬於中央各部、會、處、署所有之不動產應無償移撥予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藉此謀取公有土地最符合公共福祉之有效利用。","增訂":"第二條　原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移撥、現仍屬於中央各部、會、處、署所有之不動產，中央各部、會、處、署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無償移撥予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無償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說明":"本條明定中央各部、會、處、署編造財產移接清冊、移交作業及辦理登記作業之時程，俾切實督促各相關機關辦理移撥作業。","增訂":"第三條　依本特別條例規定中央各部、會、處、署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說明":"明定各地方政府應按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確實完成登帳及異動。","增訂":"第四條　中央各部、會、處、署於移轉原台灣省有不動產後，各接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移接清冊等資料，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帳及異動。"},{"說明":"按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存在其他直轄市、縣（市）所有之不動產者，亦有可能產生因地理隔閡而導致阻礙土地活絡利用，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有礙公共利益之情事，本條爰規定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俾利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政策或土地資源整體有效利用之實際需要。","增訂":"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之轄區內存在其他直轄市、縣（市）所有之不動產者，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政策或土地資源整體有效利用之實際需要，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