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議案名稱":"「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楊瓊瓔","羅淑蕾","潘維剛","吳育仁"],"連署人":["孫大千","張嘉郡","林明溱","馬文君","邱文彥","徐少萍","廖正井","盧嘉辰","蘇清泉","楊應雄","蔣乃辛","鄭汝芬","詹凱臣","陳雪生","陳鎮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mtime":"2024-01-19T02:18: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3-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081號委員提案第15617號","laws":["03106"],"提案編號":"1081委15617","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楊瓊瓔、羅淑蕾、潘維剛、吳育仁等20人，鑑於我國雖屬市場經濟，政府無法強制或控制商品之銷售價格。但如商品供應者貪婪不注重公共利益、獨占事業利用市場力量長期壟斷市場，使得市場上之較弱勢之消費者或其交易相對人無法經由價格機制，取得正確與足夠之資訊而造成市場失靈時，多數經濟學者認為政府應在適當時機，有限度地介入市場干預，以避免市場失靈。因此，多數經濟學者認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扮演維護與執行法令之積極角色。農產品供應者為了反映油、電、原物料或/與人工等成本增加，而調漲其銷售價格原屬合情合理之事。同時，物價應由供需彈性決定之，且調漲之幅度亦無須完全符合成本增加之幅度。但在人民薪資並未有顯著成長之際，若農產品價格飆漲，無疑將提高人民痛苦指數；且消費者並無足夠資訊與知識，判斷其所購買之商品是否合理，導致消費者處於不公平之地位，而受到損失。物價飆漲皆為歷年來十大民怨之名列前茅，可得證明之。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雖已訂有「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壟斷與操縱價格牽涉到農產品供應者是否具有足夠市場力量，令其得壟斷或操縱價格，故主管機關在現實案例中幾乎甚難以此條文處分違法者；亦無法利用此條文，良善地盡到維持農產品交易秩序之責。為了解決民怨，政府除須採行更積極措施，促使台電與中油提升內部管理效能外，亦應適時地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使農產品供應者能合理地反應成本調漲幅度與獲取合理之利潤，但不得趁機調漲銷售價格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06","law_nam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law_content_id":"03106:03106:1981-07-24-制定:7","說明":"一、將原條文移至第一項，並增訂第二款與第三款條文。\n\n二、我國雖屬市場經濟，政府無法強制或控制商品之銷售價格。但如商品供應者貪婪不注重公共利益、獨占事業利用市場力量長期壟斷市場，使得市場上之較弱勢之消費者或其交易相對人無法經由價格機制，取得正確與足夠之資訊而造成市場失靈時，多數經濟學者認為政府應在適當時機，有限度地介入市場干預，以避免市場失靈。因此，多數經濟學者認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扮演維護與執行法令之積極角色。\n\n三、農產品供應者為了反應油、電、原物料或/與人工等成本增加，而調漲其銷售價格原屬合情合理之事。同時，物價應由供需彈性決定之，且調漲之幅度亦無須完全符合成本增加之幅度。但在人民薪資並未有顯著成長之際，若農產品價格飆漲，無疑將提高人民痛苦指數；且消費者並無足夠資訊與知識，判斷其所購買之商品是否合理，導致消費者處於不公平之地位，而受到損失。物價飆漲皆為歷年來十大民怨之名列前茅，可得證明之。\n\n四、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雖已訂有「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壟斷與操縱價格牽涉到農產品供應者是否具有足夠市場力量，令其得壟斷或操縱價格，故主管機關在現實案例中幾乎甚難以此條文處分違法者；亦無法利用此條文，良善地盡到維持農產品交易秩序之責。\n\n五、為了解決民怨，政府除須採行更積極措施，促使台電與中油提升內部管理效能外，亦應適時地修正本條文，使農產品供應者能合理地反應成本調漲幅度與獲取合理之利潤，但不得趁機調漲銷售價格以牟取不正當利益。","修正":"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而謀取不正當利益者：\n\n一、意圖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n\n二、捏造或散布漲價資訊，意圖哄抬價格，使其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n\n三、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價格手段，誘使消費者或其他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現行":"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law_content_id":"03106:03106:2002-05-24-修正:4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與第三項條文。\n\n二、違反第六條情節重大者，得不受前項罰鍰金額之限制，加重處其違法期間所得三倍範圍內之不正當利益。\n\n三、採例示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正利益所得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之認定等相關行政命令。","修正":"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n\n違反第六條情節重大者，得不受前項罰鍰金額之限制，加重處其違法期間所得三倍範圍內之不正當利益。\n\n前項不正利益所得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之認定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