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津鈴","劉櫂豪"],"連署人":["林佳龍","吳秉叡","盧秀燕","李應元","鄭天財 Sra Kacaw","楊曜","何欣純","林淑芬","李桐豪","陳節如","魏明谷","黃文玲","陳怡潔","楊玉欣","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mtime":"2024-01-19T02:18: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3-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5623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5623","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劉櫂豪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鑑於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2年10月30日，社會褔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由於第四十條增訂第一項第十七款及第二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相關條文須配合修正，經檢視本次併案之條文，未有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無法配合修正。\n二、為修法之完整性，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以周延法令規定。","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2","說明":"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爰配合酌修。","修正":"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現行":"第六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3","說明":"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爰配合酌修。","修正":"第六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現行":"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n\n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n\n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n\n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7","說明":"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爰配合酌修。","修正":"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n\n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n\n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n\n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