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0500"}],"提案人":["陳超明","林明溱","羅淑蕾"],"連署人":["吳育仁","詹凱臣","簡東明","陳鎮湘","廖正井","鄭汝芬","邱文彥","呂學樟","江啟臣","楊應雄","馬文君","徐少萍","紀國棟","陳碧涵","徐欣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3"}],"mtime":"2024-01-19T02:19: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562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5628","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林明溱、羅淑蕾等18人，鑒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民眾違反本法受罰僅是為達目的之手段，為避免民眾遭少數惡意檢舉者鑽法律漏洞而連續受罰長達三個月，爰提請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明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條明定：「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即本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並保障用路人車之安全，合先敘明。\n二、為達到本法之目的，有效遏止民眾不當違法之情事發生，故本法條文與施行細則擬定違反本法時之舉發、裁罰等相關規定，實屬合理，目的即在於透過適當、合理的裁罰，使民眾不再犯。\n三、本法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其立法理由明述：對於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與處罰之執行，未有期限之規定，就社會秩序之安定，有欠妥適。是以，增列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與處罰執行期限。因此可知，三個月之規定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之安定。\n四、然日前卻有檢舉民眾針對法條所擬定之文字，另行惡意檢舉之情事，造成良善民眾因一時誤觸法網，卻因檢舉規定時效有三個月之長，檢舉民眾天天拍照，未立即向警察機關舉發，而是累積至快滿三個月時再一次大量向警察機關舉發，造成被舉發民眾三個月後開始天天收罰單，單一民眾甚至因此收到數十張罰單。然若為警方舉發，警方當下皆會張貼違規告發單通知民眾，讓民眾知道已經違反本條例，民眾會立即改善。故此種惡意檢舉方式造成民心浮動與人際不信任，甚至報復心態產生，與本條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安定大相逕庭。\n五、為維持本法之目的，並維護法律安定性，故擬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明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如此既達遏阻目的，又不使本法遭濫行淪為惡法。","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一　（舉發）\n\n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說明":"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修正":"第七條之一　（舉發）\n\n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