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2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應雄等34人及委員楊應雄等20人分別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1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應雄等34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應雄等20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04070200100"}],"提案人":["陳雪生","楊應雄","楊曜","劉櫂豪"],"連署人":["李昆澤","尤美女","蘇清泉","魏明谷","邱文彥","吳育仁","廖正井","張嘉郡","徐耀昌","馬文君","楊瓊瓔","潘維剛","蔣乃辛","陳鎮湘","李貴敏","盧嘉辰","鄭汝芬","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11"}],"mtime":"2024-01-19T02:19: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5-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5632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5632","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應雄、楊曜、劉櫂豪等22人，為培養金門、馬祖、澎湖離島地區人才，保障離島地區學生受教權益，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以促進離島教育發展與教育機關高等以下師資之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n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n三、增訂第二項之修正，以限制教師須服滿年限始可調校，爰此可望穩定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師資、提升教學及學生受教品質。","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1-06-03-修正:18","說明":"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n\n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n\n三、增訂第二項之修正，以限制教師須服滿年限始可調校，爰此可望穩定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師資、提升教學及學生受教品質。","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或參加教師甄選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n\n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