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議案名稱":"「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吳育仁"],"連署人":["李貴敏","吳育昇","江惠貞","蔣乃辛","陳鎮湘","詹凱臣","林德福","陳碧涵","楊瓊瓔","潘維剛","邱文彥","廖正井","陳超明","陳根德","盧嘉辰","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mtime":"2024-01-19T02:19: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3-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292號委員提案第15633號","laws":["01931"],"提案編號":"292委15633","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吳育仁等18人，鑑於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技師「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而技師常接受法院、政府或民間從事鑑定或審查工作，技師公會之理、監事應有較一般技師更高之道德操守標準，方能領導公會之運作，爰提出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技師執行業務之內容廣泛，包含建築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諮詢、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施工諮詢、結構安全鑑定以及專業工程仲裁等工作，若鑑定或評估出現疏漏或造假，將嚴重威脅民眾居住安全，甚至造成公共危險。\n二、技師法第二十一條明文：「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屬強制入會之人民團體，又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目的在於對該職業之執行進行管制，以保障一般民眾之權益不致遭不肖人士侵害，其中公會幹部，如理事、監事則應遵守更高的道德標準，如此方能對外代表團體，對內妥善控制內在關係，確保團體運作順暢，強化團體功能。\n三、另查其他職業團體，如農會、漁會亦有相同甚至更嚴格之規定，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曾犯刑法或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登記。漁會法第十六之一亦是如此，換言之，對人民團體內部之代表、幹部、領導者，社會大眾皆期待其具有高規格之操守及安分守法之精神。\n四、爰此，修正技師法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三項：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對照表":[{"law_id":"01931","law_name":"技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n\n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n\n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n\n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35","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查技師執業內容廣泛，亦常接受法院或政府委託，若鑑定或評估出現疏漏或造假，將嚴重威脅民眾居住安全，甚至造成公共危險。而於擔任技師者，除須取得相關考試證照外，亦須加入各該類別之技師公會方得執業。由於各該技師公會之領導幹部，如理事、監事，對外代表公會，對內部會員亦有實質影響力，身負領導重任，因此，對其品行及操守外界得有較高之要求，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一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n\n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n\n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n\n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n\n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