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2人與委員林世嘉等3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及委員陳淑慧等16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與委員林世嘉等3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3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6人與委員盧秀燕等2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3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3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3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500"}],"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呂玉玲","蔣乃辛","吳育仁","陳鎮湘","楊玉欣","王惠美","潘維剛","詹凱臣","王育敏","楊應雄","蘇清泉","林明溱","徐少萍","鄭汝芬","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22,26-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6-05"]}],"mtime":"2024-01-19T02:19: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4-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5634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5634","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以來，相關規範仍有改進之必要，尤以少子化造成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轉變，民國70年幼稚教育法立法以來，幼兒每年出生數已從38萬人一年，降至19萬人以下；惟查，我國幼兒園班級人數之規定，歷經數十年未曾修訂，每一班級人數卻仍停留在30人，顯不符社會發展現狀，為反應人口結構及社會現狀的調整，使幼兒獲得更妥適之教育及照顧，爰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優先安置不利條件幼兒，明訂於本法第七條第三、四項，立法原意係以保障弱勢為依歸，惟因未訂定人數上限，使得部份地區之公立幼兒園發生不利條件幼兒群聚情形，亟需增加專業輔導人員協助，以加強對幼兒輔導；爰提出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人數超過一定比例時，得報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此外，另訂定不利條件幼兒轉介評鑑優良之私立幼兒園，給予學費補助之規定，使公、私立幼兒園共同分攤社會責任。\n二、少子化造成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轉變，民國70年幼稚教育法立法以來，幼兒每年出生數已從38萬人一年，降至19萬人以下；惟查，我國幼兒園班級人數之規定，歷經數十年未曾修訂，每一班級人數卻仍停留在30人，顯不符社會發展現狀，爰提出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適度降低幼兒園班級人數之限制。\n三、綜上所述，爰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如后，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n\n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9","說明":"有關不利條件之幼兒以安置於公立幼兒園為主的原則，不做改變，但為避免過於集中而標籤化，於第四項增定，由地方政府輔導進入評鑑優良之私立幼兒園，而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n\n為顧及幼兒之成長及教保服務人員之負荷，建議公立幼兒園同一班級內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應訂定人數或比例上限，超出時以第四項作為輔助之，以共同負擔幼兒照顧責任。","修正":"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n\n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人數超過一定比例時，得報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不利條件幼兒經輔導進入評鑑優良私立幼兒園就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其費用。\n前項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增聘人力規定及補助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n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21","說明":"我國幼兒人口自民國七十年代至今已下降超過50%，而幼兒每班仍訂在30人一班，顯非家長所期待。茲參考國小精緻國教及馬總統民國九十七年之教育政見，皆以降低人數為主張，考量幼兒成長所需，不論是2~3歲或三歲以上，其班內人數均有再調整必要，爰修正如左。","修正":"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二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二十四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六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七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二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三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