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議案名稱":"「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潘維剛等20人分別擬具「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根德等38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18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38人「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1人「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8人「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100"}],"提案人":["潘維剛","陳碧涵","蔣乃辛"],"連署人":["蔡正元","詹凱臣","陳鎮湘","王育敏","吳育昇","楊玉欣","蘇清泉","楊應雄","盧嘉辰","廖正井","王惠美","簡東明","陳淑慧","鄭汝芬","顏寬恒","呂學樟","張嘉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2"}],"mtime":"2024-01-19T02:19: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5635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15635","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陳碧涵、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電子票證」與銀行法之「現金儲值卡」，二者意義與功能明顯相同，卻對此一性質、功能相同之工具有不同名詞，並適用不同法律，易令人混淆。針對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二者，視為兩種相同債據，並無疑問；但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之意義與功能幾近完全相同，如僅因名稱不同，即受不同規範，未來適用上不免有所爭議。爰擬具「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統一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電子票證用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的電子票證之定義，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為「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而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之定義，依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為「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n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對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不限於銀行，因在該條例尚未通過公布之前，針對「多用途支付使用工具」之發行，按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僅銀行得以發行，其雖僅名為「現金儲值卡」，而非「電子票證」，然如前述，兩法指涉之「現金儲值卡」與「電子票證」並無二致，即兩者之使用方式不以有形實體為限、可為記名或無記名，儲存價值方式亦同可為重覆加值式或拋棄式、線上或非線上即時交易，儲存金額上限同為1萬元，及二者均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發行。\n三、雖然兩者名稱與用語略有出入，但其所欲規範之對象，其意義與功能顯然相同，皆為「預付式儲值卡（票證）」無疑，故對此一性質、功能相同之工具卻有不同名詞，並適用不同法律，易令人困惑，產生此類商品在何種情形下應使用何名詞之混淆。\n四、如上所述，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之意義與功能幾近完全相同，如僅因名稱不同，即受不同規範，則因現金儲值卡受較嚴格規範，即除發行機構限於銀行外，所預收款項依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視同存款，而須受相關監理及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管理辦法亦對準備金、回贖、資料保護等有所限制，而反觀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大幅放寬發行機構限制外，關於預收款項之管理、消費者權益之保障、資料安全等事項之規定，並未如現金儲值卡之相關規定完整，故僅因使用名稱不同而受不同監理規範，未來適用上不免會有所爭議。\n五、另外，銀行法及管理辦法，並無配套罰則規定，銀行發行機構違反此些規定時，將無相關罰則可適用，以致銀行為發行機構者，難道可選擇適用銀行法，發行現金儲值卡，進而規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罰則之適用。綜上所述，爰提案刪除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之一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列準備金；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n\n前項所稱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並得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0-10-13-修正:56","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電子票證」與銀行法之「現金儲值卡」，二者之意義與功能顯然相同，故對此一性質、功能相同之工具卻有不同名詞，並適用不同法律，易令人混淆。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依其立法資料顯示，立法者真意，針對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二者，視為兩種相同債據。如上所述，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之意義與功能幾近完全相同，如僅因名稱不同，即受不同規範，關於預收款項之管理、消費者權益之保障、資料安全、罰則等事項之規定，將僅因使用名稱不同而受不同監理規範，未來適用上不免有所爭議。為統一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電子票證用語，故刪除本條規定。","修正":"第四十二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