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議案名稱":"「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1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5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2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3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3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4500"}],"提案人":["潘維剛","陳碧涵","蔣乃辛"],"連署人":["王惠美","邱文彥","蔡正元","詹凱臣","盧秀燕","王育敏","張嘉郡","吳育昇","楊玉欣","蘇清泉","盧嘉辰","廖正井","簡東明","陳淑慧","顏寬恒","鄭汝芬","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mtime":"2024-01-19T02:19: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5-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777號委員提案第15636號","laws":["02090"],"提案編號":"1777委15636","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陳碧涵、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未明定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如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時，該等條款內容之效力為何？如不明定，除易生爭議外，也有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對於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相關內容，明定該等條款之法律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如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時，因第十一條規定係屬強制或禁止規定，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雖有謂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僅將本條例部分規定準用至銀行擔任發行機構，而第三十三條並非第二十九條指定準用之條文，似無適用於銀行擔任發行機構之可能。惟觀察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內容，係針對銀行辦理電子票證業務時，有關電子票證之發行、業務及管理，準用一般發行機構之規定而言，並非泛指銀行擔任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時，可以排除全部罰則不予適用。\n二、本條例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考量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隨業務之發展適時修訂，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該條例未將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內容，硬性規定於法律，但如此卻僅規定構成要件部分，並未明定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如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時，該等條款內容之效力為何，如不明定，除易生爭議外，也有違該條規定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n三、若認為所有消費者定型化契約均可直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毋須增訂其法律效果，那本條例第十一條是否即屬贅文，且本條例第十一條既係參考消保法第十七規定，即應完整的規定，而非規定半套，僅有構成要件，而無法律效果，等於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再依消費者保護法定其法律效果，如此割裂適用，並非妥適的立法技術。\n四、再者，本條例第十一條尚有要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此為消保法所無之規定，更可彰顯本條規定並非贅文，而係消保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所以基於立法技術之考量，自應規範一個完整性的條文。\n五、故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有違反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屬無效，而對於不得記載事項，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對照表":[{"law_id":"02090","law_name":"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law_content_id":"02090:02090:2009-01-15-制定:13","說明":"本條例並未明定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如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時，該等條款內容之效力為何，如不明定，除易生爭議外，也有違該條規定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故可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有違反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屬無效，而對於不得記載事項，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十一條　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n\n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違反前項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有應記載事項而未記載，或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者，該範本仍構成契約之內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