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8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5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0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5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400"}],"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江惠貞","蘇清泉","陳鎮湘","邱文彥","詹凱臣","蔣乃辛","曾巨威","馬文君","孔文吉","張嘉郡","簡東明","盧嘉辰","蔡正元","林滄敏","陳碧涵","李桐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2:19: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5637號","laws":["03626"],"提案編號":"1537委15637","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九條明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然對於違反本條規定者並無對應罰則，致使回聘成效不佳。為強化事業單位責任，爰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對於未盡優先再僱用義務者，處以罰鍰，以確實維護被解僱勞工之優先再僱用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勞動基準法」係以禁止任意解僱為原則，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如再重新聘用性質相近之勞工，恐有規避勞基法保護規定之嫌。故「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九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利。\n二、然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於事業單位之回聘勞工義務，僅有獎勵而欠缺處罰規定。依據勞委會統計，本法自民國92年通過至102年10月15日止，僅3家事業單位申請獎勵，共回聘21人，相較於歷年來每年至少有6千至2萬6千名勞工遭大量解僱之情形，獎勵成效明顯不彰。\n三、爰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八條，對於未盡優先再僱用義務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優先僱用被解僱勞工之義務。","對照表":[{"law_id":"03626","law_name":"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n\n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n\n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n\n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law_content_id":"03626:03626:2008-05-02-修正:18","說明":"一、為避免事業單位規避勞動基準法「禁止任意解僱」之原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九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利。\n\n二、然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於事業單位之回聘勞工義務，僅有獎勵而欠缺處罰規定。依據勞委會統計，本法自民國92年通過至102年10月15日止，僅3家事業單位申請獎勵，共回聘21人，相較於歷年來每年至少有6千至2萬6千名勞工遭大量解僱之情形，獎勵成效明顯不彰。\n\n三、爰增訂第四款，明定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優先僱用被解僱勞工之義務。\n\n四、原第四款依序遞移為第五款。","修正":"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n\n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n\n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n\n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n\n五、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