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4人","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30703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100"}],"提案人":["廖正井","鄭汝芬"],"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蔡正元","馬文君","孔文吉","吳育仁","詹凱臣","潘維剛","蘇清泉","楊瓊瓔","江惠貞","陳碧涵","蔣乃辛","陳鎮湘","黃文玲","張嘉郡","林國正","林鴻池","林明溱","徐少萍","顏寬恒","紀國棟","李貴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mtime":"2024-01-19T02:16: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1號委員提案第15639號","laws":["01958"],"提案編號":"1581委15639","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鄭汝芬等24人，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財政部組織法早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完成三讀，經總統同年二月三日公告，並已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主管業務納入，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n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n\n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n\n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00-01-14-制定:6","說明":"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財政部組織法早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完成三讀，經總統同年二月三日公告，並已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主管業務納入，爰修正第一項，將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以符法制。","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n\n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n\n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n\n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