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4/11/LCEWA01_080411_000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9人、委員謝國樑等21人分別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3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3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蔣乃辛","潘維剛","林明溱","李貴敏","陳歐珀","羅淑蕾","費鴻泰","陳鎮湘","詹凱臣","楊麗環","呂學樟","盧嘉辰","孔文吉","陳碧涵","邱文彥","徐欣瑩","徐少萍","陳根德","林德福","張嘉郡","江惠貞","廖正井","吳育仁","吳育昇","林鴻池","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5"}],"mtime":"2024-01-19T02:19: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4-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3號委員提案第15641號","laws":["08137"],"提案編號":"1043委1564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針對現行金融消費者對於信用資料自主保障之權利義務的規範未臻完善，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條，明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給予金融消費者充分之相關資訊，以供金融消費者詳參，確保其權益，並減少金融消費糾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加強金融消費者對於信用資料自主權之保障，爰修訂本法第十條，明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給予金融消費者充分之相關資訊，以供金融消費者作為同意與否決定之參考，並明定金融服務業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拒絕同意提供個人信用資料或授權金融服務業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而拒絕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以減低金融消費者之疑慮。","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n\n前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1-06-03-制定:12","說明":"一、為加強金融消費者對於信用資料自主權之保障，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給予金融消費者充分之相關資訊，以供金融消費者作為同意與否決定之參考，並明定金融服務業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拒絕同意提供個人信用資料或授權金融服務業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而拒絕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以減低金融消費者之疑慮。\n\n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n\n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且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拒絕同意提供個人信用資料或授權金融服務業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而拒絕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n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