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09070200400"}],"提案人":["李應元","林佳龍","黃偉哲","陳其邁"],"連署人":["尤美女","劉櫂豪","林岱樺","薛凌","陳節如","趙天麟","許忠信","高志鵬","蔡煌瑯","許智傑","林淑芬","蘇震清","許添財","葉宜津","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2"]}],"mtime":"2024-01-19T02:16: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5-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5643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5643","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林佳龍、黃偉哲、陳其邁等19人，針對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中，關於固定污染源所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分配，不甚合理，故提出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固定污染源主要來自工廠鍋爐或製程排放，首當其衝的是當地空氣品質，並影響到附近居民的健康。為了善後這些污染所造成的後果，當地政府必須花費更多的資源來改善空氣品質，以及照顧居民的健康。\n但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的分配，移動源部分全屬中央，固定污染源部分百分之四十屬中央。這使得地方政府會感嘆，為何在我這裡污染，防制費卻由別人享用。因此本修正案規劃，將固定污染源所徵收之空污費，移撥百分之九十給地方。\n另雖然現行條文規定，地方政府得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此規定不但行政流程冗長，地方政府推動後的成果還被中央拿走百分之四十，因此可行性不高。故本修正案仿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授權地方政府可在原有的費率中，附加徵收百分之五十，並全數歸地方政府收入。","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n\n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n\n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19","說明":"","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九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n\n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n\n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在前項費率附加徵收百分之五十，全數歸該地方政府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