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吳宜臻","鄭麗君","陳唐山","陳歐珀","李俊俋","陳其邁","薛凌","陳節如","蔡煌瑯","李應元","段宜康","尤美女","蘇震清","姚文智","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mtime":"2024-01-19T02:16: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5648號","laws":["02556"],"提案編號":"1722委15648","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鑒於制定法律時，應統一法律用字。然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與第十九條所使用文字不一，易造成使用誤解。惟查，我國於民國62年3月13日公布法律統一用字表，且經立法院於第51會期第5次會議及第78會期第17次會議皆有認可，再者現欲修正之文字並未統一規定，顯見該修正文字過於冷僻艱深不易使用，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特提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其中銷燬之「燬」，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到三款其中銷毀之「毀」，使用文字明顯不同。\n二、銷「毀」、銷「燬」，於法規委員會公布之法律統一用字表並無規定。\n三、「燬」，國語辭典解釋為：燃燒、焚毀。如：「銷燬」、「燒燬」。現代毀損、破壞方式並非僅能以火焚燒，故使用此「燬」字，解釋恐太狹義。\n四、「毀」，國語辭典解釋為：傷害﹑破壞。如：「毀害」﹑「毀壞」。使用此「毀」字，較能表現「銷毀」其破壞、毀壞之意。\n五、綜上所述，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認應使用「毀」字，故將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酌予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2556","law_name":"健康食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law_content_id":"02556:02556:2002-01-08-修正:22","說明":"查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到三款之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第十七條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毀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