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0人","議案名稱":"「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31070301800"}],"提案人":["呂學樟","李貴敏","盧秀燕","黃昭順"],"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廖正井","吳宜臻","盧嘉辰","林鴻池","吳育仁","馬文君","陳鎮湘","詹凱臣","邱文彥","林明溱","蘇清泉","江惠貞","鄭汝芬","潘維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31"]}],"mtime":"2024-01-19T02:17: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3-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821號委員提案第15659號","laws":["04597"],"提案編號":"821委15659","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李貴敏、盧秀燕、黃昭順等20人，有鑒於現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均屬第二審級法院，但服務年資卻未併計，致人才流通不易，造成人民接受公平辯護權益受損，且基於衡平考量，擬將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方屬合理、周全。為維護公設辯護人之權益，使其適才適所發揮辯護專長，提高民眾訴訟辯護保障，以維司法公正公平性。爰此，特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97","law_nam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n\n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n\n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n\n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law_content_id":"04597:04597:2010-11-19-制定:13","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n\n二、少年及家事法院公設辯護人職務已列有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爰刪除第三項「第十一職等至」等字。\n\n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均屬第二審級法院，故於計算是否符合第三項規定晉敘所需服務年資條件時，前曾分別擔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及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應予合併計算，方屬合理。爰增訂第四項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n\n四、增列第五項明定第二項、第三項關於晉敘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n五、現行第四項項次移列為第六項。","修正":"第十一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n\n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n\n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n\n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