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吳育仁","詹凱臣","林明溱","王育敏","林國正","李慶華"],"連署人":["江惠貞","蔣乃辛","潘維剛","楊瓊瓔","徐耀昌","盧嘉辰","楊應雄","陳根德","吳育昇","陳鎮湘","羅明才","楊玉欣","徐少萍","孫大千","林鴻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2:17: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566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5666","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詹凱臣、林明溱、王育敏、林國正、李慶華等21人，鑒於我國勞工超時加班狀況嚴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以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然而現行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不得讓勞工超時工作，卻無有效嚇阻不肖雇主之罰則。為促積極改善我國超時工作現況，平衡台灣勞工工作、家庭與健康。本席等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20131923號」解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裁罰疑義指出，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裁處。\n二、再查勞動基準法有關違反工時之義務規定，如定有期間者，徵諸其立法原意，對於雇主違法之行為，依其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屆滿時，即屬違反一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述之事業單位連續2個月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關一個月延長工時上限之規定，因其違反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不同，分屬不同行為，可依個案之具體事實判斷後分別裁處。\n三、而我國勞工現況，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似乎已為常態。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去（101）年平均工時在全球十大主要國家（日、韓、新、港、美、加、法、德、英）位居第3高，僅次於新加坡、香港，但台灣勞工時薪在亞洲4小龍中卻敬陪末座，反應出台灣職場工時長、薪資低的現象。民間調查單位1111人力銀行最新調查報告（10/23）亦指出，國內上班族平均每月工時（含加班）221小時，比勞基法法定工時多出41小時；甚至月薪2萬以下者，平均月工時達224小時。台灣勞工成為了「窮忙一族」。\n四、有鑒於此，我國勞工超時工作現況應積極改善，否則勞工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甚至自身健康。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1-06-13-修正:91","說明":"一、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20131923號」解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裁罰疑義指出，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及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裁處。\n\n二、再查勞動基準法有關違反工時之義務規定，如定有期間者，徵諸其立法原意，對於雇主違法之行為，依其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屆滿時，即屬違反一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述之事業單位連續2個月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關一個月延長工時上限之規定，因其違反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不同，分屬不同行為，可就個案之具體事實判斷後分別裁處。\n\n三、而我國勞工現況，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似乎已為常態。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去（101）年平均工時在全球十大主要國家（日、韓、新、港、美、加、法、德、英）位居第3高，僅次於新加坡、香港，但台灣勞工時薪在亞洲4小龍中卻敬陪末座，反應出台灣職場工時長、薪資低的現象。民間調查單位1111人力銀行發布最新調查報告（10/23）亦指出，國內上班族平均每月工時（含加班）221小時，比勞基法法定工時多出41小時；甚至月薪2萬以下者，平均月工時達224小時。台灣勞工成為了「窮忙一族」。\n\n四、有鑒於此，我國勞工超時工作現況應該積極改善，否則勞工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甚至自身健康。爰增列本條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