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李貴敏","陳碧涵"],"連署人":["廖正井","蘇清泉","楊瓊瓔","江惠貞","詹凱臣","呂學樟","李桐豪","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陳淑慧","孔文吉","王育敏","魏明谷","吳育昇","林鴻池","林明溱","陳雪生","劉建國","陳鎮湘","潘維剛","陳根德","簡東明","吳育仁","蔡正元","楊應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8-8-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8-8-22-12"}],"mtime":"2024-01-19T02:17: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5-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5671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15671","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李貴敏、陳碧涵等29人，有鑑於社會多元化發展，現行大學之補習及進修功能與規定已不符現實需要，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並同時兼顧教育部要求補習及進修教育回歸各級學校專法規範之政策考量，本席等爰修正「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大學得辦理進修教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n\n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36","說明":"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修正移列，並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刪除進修學校之設立規定，回歸各級學校法規範及符應目前各大學辦理進修學士班及各類在職專班等進修教育，協助社會人士或在職人士提昇職能，建構終身學習社會，爰增列大學辦理進修教育之規定。\n\n二、新設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應依大學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亦即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學校辦理進修教育，應依法設進修學院或在職進修專班，及授予學位，並明確授權教育部訂定其相關事項之辦法予以規範。\n\n三、為保障本法修正施行前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轉型為專科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爰新增第三項。\n\n四、增訂第四項，明定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轉型為專科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專科學校法有關進修部之規定。\n\n五、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與第二項整併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明定授權事項，以符授權明確原則。","修正":"第三十一條　大學得辦理進修教育及推廣教育。\n\n前項進修教育，應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設進修學院或由院、系、所、學位學程設在職進修專班，並授予學位；其設立、變更、停辦、招生、境外教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自修正施行之日起，轉型為專科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n前項專科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專科學校法有關進修部之規定。\n第一項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其設立、變更、停辦、招生、境外教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