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2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18人、委員盧秀燕等22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8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委員蔡正元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委員王進士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400"}],"提案人":["盧秀燕","王育敏","楊玉欣","羅淑蕾"],"連署人":["廖正井","陳超明","鄭汝芬","陳根德","李貴敏","蘇清泉","蔡正元","潘維剛","呂學樟","楊瓊瓔","呂玉玲","馬文君","江惠貞","盧嘉辰","陳鎮湘","孔文吉","詹凱臣","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2"]}],"mtime":"2024-01-19T02:18: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568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568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王育敏、楊玉欣、羅淑蕾等22人，有鑑於日前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駕駛人上路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將予以罰鍰。此修正案之立法目的主要係為了行車安全，同理，尤其是機車騎士在機車行進間抽菸，不僅有安全疑慮，也會造成環境汙染，亦會使其他機車騎士感到困擾；為了環境保護、行車安全以及維護其他機車騎士，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院會已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不分汽機車駕駛人上路手持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將予以處罰。此修正案主要係為了保障用路安全，不僅保護駕駛人也保障了其他人的安全。由於騎乘機車需完全依賴雙手控制，若是騎車時分心抽菸，亦有可能產生行車安全之疑慮。\n二、降低吸菸率一直是各國政府努力的目標，依照衛生署委託台經院調查「國人亂丟菸蒂行為」研究顯示，約有百分之八十四的民眾反對汽機車行進間吸菸，顯見大多數民眾亦反對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進間吸菸。\n三、騎乘機車於停等紅綠燈時，若有其他機車騎士抽菸，眾多民眾均反映造成其困擾，不僅吸到二手菸傷害，而且多數騎士邊騎車邊抽菸後，菸蒂亦直接隨意丟棄，造成環境嚴重汙染。","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43","說明":"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對於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由於不久前才增訂騎乘汽機車禁止使用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同理，為了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避免環境汙染，爰增訂此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