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0070200500"}],"提案人":["王育敏","潘維剛","李貴敏","蔣乃辛","陳淑慧","吳育仁","鄭汝芬","李慶華","何欣純"],"連署人":["廖正井","江惠貞","蘇清泉","徐少萍","蔡錦隆","陳鎮湘","陳碧涵","詹凱臣","江啟臣","盧秀燕","林滄敏","黃志雄","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簡東明","陳根德","李桐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15"]}],"mtime":"2024-01-19T02:18: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4-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68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686","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潘維剛、李貴敏、蔣乃辛、陳淑慧、吳育仁、鄭汝芬、李慶華、何欣純等26人，有鑑於凌虐兒少案件日益攀升，尤其未滿六歲之幼童較無自我保護及求救能力，易遭凌虐甚或因而致死，且施虐者多屬與兒少具特定關係的照顧保護之人。另觀諸對兒少施以非人道之凌虐行為，其手段較傷害行為之方式更為殘忍與嚴重，亦會產生加重結果之情形。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針對凌虐未滿六歲幼童者，以及凌虐未滿十六歲兒少且負有教養、監督、扶助、保護、照顧等義務之人，增列加重處罰及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擴大保障兒少之生命與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兒福聯盟統計，2008年迄今全國至少有68名兒少受虐致死，其中6歲以下幼童占92.6%，顯見兒少受虐致死案件係以學齡前幼兒占最大比例。未滿六歲之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另就兒少保護實務觀之，施虐者多屬與兒少具特定關係之照顧保護之人，故對前述兩種情形，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n二、依實務見解，凌虐行為係指在肉體上或精神上，對被害人施以持續性難以忍受之非人道待遇，例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另由過往重大凌虐兒少犯罪觀之，尚可包含鞭打、以火燙傷等行為。可見凌虐行為之手段，確實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亦可能產生加重結果之情形。惟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並無加重結果犯之規定，若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論處，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加重虐童者其刑二分之一，不僅刑度過低，亦不符合社會期待，更不足以評價此類犯罪之不法內涵。\n三、考量凌虐行為之手段具有持續性及殘忍性，顧及刑法各罪刑度之衡平，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對未滿六歲之幼童施以凌虐者，以及對未滿十六歲兒少負有特定照護義務之人加重處罰，並增列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遏止凌虐兒少之犯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