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5人","議案名稱":"「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2/LCEWA01_080412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江啟臣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戶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3070200100"}],"提案人":["江啟臣","林明溱","盧嘉辰","潘維剛"],"連署人":["林德福","張嘉郡","李貴敏","李慶華","簡東明","廖國棟","徐欣瑩","丁守中","邱文彥","吳育昇","陳碧涵","陳根德","詹凱臣","陳鎮湘","江惠貞","吳育仁","紀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楊瓊瓔","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2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3"]}],"mtime":"2024-01-19T02:18: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9","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15687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15687","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林明溱、盧嘉辰、潘維剛等25人，鑒於現行戶籍法以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原則，異地登記為例外，造成民眾為辦理戶籍登記而必須舟車勞頓，往返奔波，由於現代科技進步，戶政資料得透過電腦連線之方式查詢，可避免重複登記之情事發生，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異地登記之項目繁多，異地辦理戶籍登記已成常態；故為便利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落實人口管理政策，爰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戶籍登記之申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外，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戶籍法第四條規定之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五類，復按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以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原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即可異地登記為例外。然而，現代社會中，民眾多有工作地、居住地與戶籍地不相一致的情形，此原則戶籍地登記，例外得異地登記之規定已對民眾造成莫大的困擾。\n二、進一步來說，在內政部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事項中，多達39項的戶籍登記項目得向非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讓民眾省去往返奔波的時間與金錢成本，異地辦理已經成為戶籍登記之常態，而非例外，且現代科技發達，戶政人員可透過電腦連線的方式調閱全國的戶政資料，避免幽靈人口或重複登記之情事發生。\n三、爰此，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六條，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外，戶籍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原條文之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移列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n\n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n\n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n\n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n\n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n\n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30","說明":"一、由於現行戶政資料已可藉由電腦連線查詢，避免重複登記之情事發生，且民眾多有工作地、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情形，若堅持戶籍登記必須於原戶籍地為之，勢必造成民眾困擾，爰修正第一項戶籍登記，除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項目外，人民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n\n二、原條文第二款至第六款，移列為第二項至第六項。","修正":"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外，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n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n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n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n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n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