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李俊俋","陳亭妃","陳明文","鄭麗君","林淑芬","蔡煌瑯","吳秉叡","管碧玲","陳其邁","陳節如","陳唐山","邱議瑩","田秋堇","尤美女","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mtime":"2024-01-19T02:12: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3-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5694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5694","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針對已支領各種月退休給與之退休軍公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改申請領一次退休金之相關規定不盡合理，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目前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若因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n本規定實施以來，屢次發生退休軍公教人員在領了三十幾年的月退後，在九十幾歲的高齡，改領一次退，並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半數，破壞退休制度的公平性，也加重國家財政負擔。並且根據銓敘部的統計，申請者的年齡有越來越老的趨勢，過去平均申請年齡約80歲，但最近5年的申請者已經升高到88歲，顯見道德風險越來越高。\n並這個可改領規定是對所有的軍公教退休人員開放，不管籍貫是本省籍或外省籍皆可申請。這在兩岸交流日益頻繁與便捷的今天，將誘使越來越多人已領月退者改申請領一次退。雖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改領一次退者每年必須在中國居留183天以上，但實務上根本未進行追蹤。並且這些人在改領後都還可保有全民健保資格，再再都增加鑽此漏洞的可能性。\n年金制度的設計，原本是照顧退休人士到其生命終點即終止，但這個制度卻讓人可以額外再領一筆，十分不公平。為了修補此漏洞，故提案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n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n\n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n\n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41","說明":"為增進年金制度的公平性，避免有心人士鑽漏洞，以及減輕國庫負擔，提案刪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正":"第二十六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