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9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廖正井等19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2070300200"}],"提案人":["廖正井","吳育仁"],"連署人":["潘維剛","紀國棟","李貴敏","蘇清泉","楊瓊瓔","羅明才","徐少萍","蔣乃辛","陳鎮湘","徐耀昌","張嘉郡","陳碧涵","江惠貞","林鴻池","鄭汝芬","鄭天財 Sra Kacaw","楊玉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2"]}],"mtime":"2024-01-19T02:12: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4-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5695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5695","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吳育仁等18人，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財政部組織法早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完成三讀，經總統同年二月三日公告，並已將政府採購法令主管業務納入，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n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n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n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n四、宗教團體。\n\n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n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n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n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n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n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n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n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n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n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n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n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n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n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10-01-07-修正:7","說明":"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財政部組織法早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完成三讀，經總統同年二月三日公告，並已將政府採購法令主管業務納入，爰修正第四項，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以符法制。","修正":"第七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n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n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n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n四、宗教團體。\n\n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n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n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n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n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n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n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n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n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n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n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n二、第一項第二款：財政部。\n\n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n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