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6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正井","潘維剛","吳育仁","陳碧涵","江啟臣"],"連署人":["簡東明","孔文吉","紀國棟","詹凱臣","吳宜臻","陳淑慧","陳鎮湘","江惠貞","顏寬恒","楊玉欣","羅明才","林國正","李貴敏","張嘉郡","吳育昇","楊瓊瓔","黃文玲","蔡正元","蘇清泉","林鴻池","楊應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5"}],"mtime":"2024-01-19T02:12: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5-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5696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5696","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潘維剛、吳育仁、陳碧涵、江啟臣等22人，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文化部組織法已完成三讀，經總統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告施行，文建會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正式掛牌升格為文化部，原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應調整變更「文化部」管轄，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5","說明":"鑒於文化部組織法已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告施行，文建會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正式掛牌升格為文化部，原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應調整變更「文化部」管轄，爰配合修正，以符法制。","修正":"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