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7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0案。","billNo":"103010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3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5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二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5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700"}],"提案人":["徐欣瑩","丁守中","江啟臣","紀國棟","林國正","林德福","顏寬恒"],"連署人":["廖正井","陳淑慧","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王惠美","王育敏","詹凱臣","黃昭順","蘇清泉","林鴻池","陳碧涵","蔡錦隆","潘維剛","鄭汝芬","江惠貞","蔣乃辛","陳學聖","王進士","賴士葆","林明溱","孫大千","李鴻鈞","馬文君","呂玉玲","吳育昇","盧秀燕","曾巨威","吳育仁","孔文吉","陳鎮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3"}],"mtime":"2024-01-19T02:12: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4-0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5697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5697","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丁守中、江啟臣、紀國棟、林國正、林德福、顏寬恒等37人，有鑑於國內食品屢遭部分不肖廠商以標示不實、成分來源不明、摻加未合法之化學物質等種種挑戰國家公權力之手段，懷抱「不一定會被查到」、「不怕被罰」敷衍大眾之心態，為有效嚇阻廠商有不斷以身試法的情形發生，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刑罰與罰鍰。另為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增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食品業者因違反本法規定繳納之罰鍰及罰金，扣除檢舉人之獎勵金後，剩餘之經費部分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經費來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3","說明":"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增加主管機關可按次處罰的規定。","修正":"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現行":"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n\n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n\n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4","說明":"違法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之限制或禁止，由原本僅處以罰鍰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現提案處以四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修正":"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n\n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n\n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n\n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n\n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n\n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n\n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n\n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n\n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n\n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n\n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n\n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n\n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n\n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6","說明":"違反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增訂得按次處罰。","修正":"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n\n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n\n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n\n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n\n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n\n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n\n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n\n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n\n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n\n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n\n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n\n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現行":"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n\n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n\n四、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7","說明":"違反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增訂得按次處罰。","修正":"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n\n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n\n四、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現行":"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8","說明":"一、對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加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二、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加重處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三、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加重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同樣加重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三、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加重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係新增。\n\n二、為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食品業者因違反本法規定繳納之罰鍰及罰金，扣除檢舉人之獎勵金後，剩餘之經費部分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經費來源。","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食品業者繳納之罰鍰及罰金扣除檢舉人之獎勵金後，部分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經費來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