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議案名稱":"「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0人及委員蔡正元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0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9070200400"}],"提案人":["蔡正元"],"連署人":["江惠貞","詹凱臣","簡東明","潘維剛","羅明才","陳鎮湘","鄭汝芬","蘇清泉","徐少萍","陳超明","蔣乃辛","魏明谷","盧秀燕","黃昭順","楊應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4-15,36-2"}],"mtime":"2024-01-19T02:13: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4-0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5701號","laws":["04596"],"提案編號":"161委15701","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鑒於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規定，僅針對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始不得上訴，然卻未針對刑度較低之案件得予速審結案，致使許多低刑度之案件仍纏訟多年，不但與刑事妥速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更造成民眾財產與司法資源因濫訴而浪費。為讓低刑度之司法案件得予以加速審判終結，避免民眾遭濫訴所困，爰提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規定業經第一審判決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無罪後，除同條第二項所列事由外，不得再提起上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規定，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僅限於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此做法確實符合國人對於司法改革，杜絕濫訴之期望。\n二、然，本法並未針對刑度較低之司法纏訟案件得予速審之規定，致始許多刑度較低之案件仍纏訟多年，不但與刑事妥速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更造成民眾財產與司法資源因濫訴而浪費，實有必要加以改正。\n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業經第一審判決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無罪後，除同條第二項所列事由外，不得再提起上訴。","對照表":[{"law_id":"04596","law_name":"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n\n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n\n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n\n三、判決違背判例。\n\n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96:04596:2010-04-23-制定:9","說明":"一、本條並未針對刑度較低之司法纏訟案件得予速審之規定，致始許多刑度較低低之案件仍纏訟多年，不但與刑事妥善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更造成民眾財產與司法資源因濫訴而浪費，實有必要加以改正。\n\n二、為使低刑度之案件得以儘速審判終結，及避免民眾財產與司法資源因濫訴而浪費，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規定業經第一審判決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無罪後，除本條第二項所列事由外，不得再提起上訴。","修正":"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一審判決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無罪後，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n\n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n\n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n\n三、判決違背判例。\n\n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