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3070301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4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100"}],"提案人":["蔡正元"],"連署人":["江惠貞","魏明谷","鄭汝芬","王育敏","羅淑蕾","盧秀燕","邱文彥","蘇清泉","林滄敏","林國正","賴士葆","薛凌","曾巨威","蔡錦隆","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9T02:13:2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581號委員提案第15705號","laws":["01958"],"提案編號":"1581委15705","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鑒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00-01-14-制定:34","說明":"鑒於本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本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現行":"第三十五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財政部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00-01-14-制定:38","說明":"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修正":"第三十五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會期":4,"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meet_id":"院會-8-4-13","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5-06-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