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議案名稱":"「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3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1900"}],"提案人":["蔡正元"],"連署人":["羅淑蕾","林國正","蔡錦隆","江惠貞","盧秀燕","賴士葆","廖正井","魏明谷","邱文彥","薛凌","鄭汝芬","蘇清泉","曾巨威","王育敏","林滄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mtime":"2024-01-19T02:13: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5709號","laws":["01536"],"提案編號":"801委15709","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鑒於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536","law_name":"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n\n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n\n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n\n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n\n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n\n五、辦理財政部核准之輸出保險。\n\n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n\n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辦理之業務。","說明":"鑒於本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本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n\n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n\n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n\n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n\n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n\n五、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輸出保險。\n\n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n\n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之業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