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5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滄敏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2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滄敏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26070200700"}],"提案人":["黃文玲"],"連署人":["葉津鈴","陳節如","薛凌","許智傑","林岱樺","黃偉哲","鄭麗君","吳宜臻","邱志偉","李俊俋","尤美女","劉建國","陳其邁","何欣純","管碧玲","許添財","吳秉叡","姚文智","陳唐山","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1"}],"mtime":"2024-01-19T02:13: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5-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5715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5715","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為健全我國地方制度法制，強化縣（市）自治能量，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俾落實法理一致性與地方制度法之立法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制下，地方政府財政普遍困難、自有財源偏低，各縣市政府經常面臨建設經費短缺的問題，有些甚至連經常性支出都無法支應。相對來說，直轄市在人事編制與財源分配上均較縣市占有優勢。為解決地方財政問題，1996年所舉行的「國家發展會議」提出各項對策，包括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透明化統籌分配款及補助款公式等。\n二、2007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四條之修訂，人口超過200萬的縣市，在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直轄市之人事組織與財政規模。此條文修訂的時空背景主要是因當時的台北縣人口雖已達376萬人，受限於省轄縣的人事編制，縣府無法提供足夠的資源、人力、物力服務縣民，為根本解決上述問題，因此促成此次修法，讓人口大於200萬的行政區可享有直轄市相關財稅與人事等規定，稱為準直轄市。\n三、現行地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得申設成為直轄市；然而，要符合準直轄市的標準，縣人口卻需達二百萬人以上，造成準直轄市的門檻反而比直轄市還高的不合理現象。爰修正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n\n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n\n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n\n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n\n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07-05-04-修正:5","說明":"現行地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得申設成為直轄市；然而，要符合準直轄市的標準，縣人口卻需達二百萬人以上，造成準直轄市的門檻反而比直轄市還高的不合理現象。","修正":"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n\n縣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n\n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n\n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n\n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