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000"}],"提案人":["江惠貞","蘇清泉","鄭汝芬","吳育仁","陳碧涵"],"連署人":["曾巨威","徐欣瑩","楊玉欣","李貴敏","詹凱臣","吳育昇","林明溱","楊瓊瓔","廖正井","廖國棟","王育敏","簡東明","張嘉郡","林鴻池","陳鎮湘","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2:15: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15763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15763","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鄭汝芬、吳育仁、陳碧涵等21人，鑑於行政院為因應政務需要推動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制定，同年6月19日公布施行，原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爰此，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4-01-02-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