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8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議案名稱":"「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玉欣等38人、委員廖國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82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8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2700"}],"提案人":["江惠貞","蘇清泉","鄭汝芬","吳育仁","陳碧涵"],"連署人":["曾巨威","徐欣瑩","楊玉欣","李貴敏","詹凱臣","林明溱","吳育昇","楊瓊瓔","廖正井","廖國棟","王育敏","簡東明","張嘉郡","林鴻池","陳鎮湘","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5"}],"mtime":"2024-01-19T02:15: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4-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15746號","laws":["02563"],"提案編號":"1140委1574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鄭汝芬、吳育仁、陳碧涵等21人，鑑於行政院為因應政務需要推動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制定，同年6月19日公布施行，原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爰此，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63","law_name":"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63:02563:2000-01-14-制定:2","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8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