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8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0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0案。","billNo":"103010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3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5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二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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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a Kacaw","徐少萍","楊瓊瓔","林鴻池","楊應雄","蔡正元","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3"}],"mtime":"2024-01-19T02:12: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4-0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5767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5767","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蔣乃辛、李貴敏、盧嘉辰等20人，有鑑於食安問題不僅有害國人健康，更對國內產業經濟、外銷貿易及國家形象造成嚴重衝擊。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刑度過低，已無法有效嚇阻不肖業者見利忘義。業者群起攙偽假冒掠取高額利潤，犯罪有恃無恐。面對黑心食品技術日新月異、多樣化違法添加物，消費者是假冒偽劣食品的弱勢受害者，消費者處在不易舉證劣勢中，除了團體訴訟，消費者需要更強有力的武器。因此，爰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精神將食安案件訂定嚴重等級，主管機關應對於第四十四條之情節重大者訂定認定標準。此外，面對犯罪獲利、影響層面龐大等情節重大食安案件，其最輕本刑往往也無法構成羈押要件，為有效嚇阻不法業者，必須改變以往刑度過低問題，凡經認定為情節重大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利達成裁定羈押要件，促使業者積極善後處理。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未來消費者將不須承擔舉證責任，推定業者其違法行為對於消費者損害具有因果關係，由業者負舉證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刑法詐欺罪用來處罰不法業者的大規模經濟犯罪，已無法有效嚇阻。對於黑心業者攙偽或假冒違法亂紀行為，其最輕本刑往往也無法構成羈押要件，業者交保後消極處理消費者理賠糾紛。消費者已是假冒偽劣食品的弱勢受害者，消費者處在不易舉證劣勢中，然而按現行法令消費者若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卻還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健康受傷害，無疑是增添向廠商求償障礙。\n二、為嚇阻不肖業者攙偽假冒之行為，增修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內容，為杜爭議與後續處罰認定所需，違法情節重大之標準與認定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凡其違法之情節經認定為重大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處新臺幣壹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利達成裁定羈押要件，促使業者積極善後處理，保障國民健康安全。\n三、消費者是弱勢群體，也是假冒偽劣食品的受害者，消費者處在不易舉證劣勢中，面對不肖業者不法製程技術、添加物日新月異，業者若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則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任，推定其違法行為對於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3","說明":"目前，對於情節重大者之認定標準不一，為杜爭議與後續處罰認定所需，違法情節重大之標準與認定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n\n前項認定為違法情節重大之標準與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8","說明":"食安問題為國人所重視，切身生活息息相關。然而，現行法令已無法有效嚇阻不肖業者追求利潤極大化。\n\n此外，面對犯罪獲利、影響層面龐大等情節重大食安案件，其最輕本刑往往也無法構成羈押要件，以致於業者交保後消極處理消費糾紛。\n\n因此，為嚇阻不肖業者鋌而走險，增修本條第一項內容，凡其違法之情節經認定為重大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處新臺幣壹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利達成裁定羈押要件，促使業者積極善後處理，保障國民健康安全。","修正":"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違法之情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為重大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處新臺幣壹千萬元以下罰金。\n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現行":"第五十六條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n\n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65","說明":"消費者是弱勢群體，也是假冒偽劣食品的受害者。面對不肖業者不法製程技術、添加物日新月異，消費者處在不易舉證劣勢中，業者若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則消費者不須承擔舉證責任，推定廠商其違法行為對於消費者損害具有因果關係。","修正":"第五十六條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n\n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n\n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致消費者損害，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推定其違法行為對於損害具有因果關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8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