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8070204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何欣純","鄭麗君","魏明谷","尤美女","李昆澤","田秋堇","李俊俋","蘇震清","黃偉哲","柯建銘","姚文智","陳其邁","葉宜津","邱議瑩","陳明文","李桐豪","段宜康","陳唐山","高志鵬","蕭美琴","吳宜臻"],"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mtime":"2024-01-19T02:16: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3-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5768號","laws":["01162"],"提案編號":"756委15768","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鑒於目前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心障礙者在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之通行生活上相當不便，經查，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續創新高，目前為112萬多人，近年來增加3成4，當中更以65歲以上長者增加39.3%為最多，此情況已嚴重違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爰此，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無障礙設備之設置規定，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積極，以利其全面化與明確化，並且維護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行」的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62","law_name":"市區道路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n\n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law_content_id":"01162:01162:2003-12-23-修正:32","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類推至第三項。\n\n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相關建設，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身心障礙者之通行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修正「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積極，以利其全面化與明確化，並且維護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行」的權益。","修正":"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n\n前項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n\n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8070204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