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8070204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3042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300"}],"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陳明文","葉宜津","李俊俋","李桐豪","尤美女","蘇震清","姚文智","邱議瑩","段宜康","蕭美琴","何欣純","黃偉哲","陳其邁","陳唐山","高志鵬","鄭麗君","李昆澤","魏明谷","吳宜臻","柯建銘","田秋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8"]}],"mtime":"2024-01-19T02:16: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06","last_time":"2014-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5770號","laws":["02074"],"提案編號":"1429委1577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鑒於目前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在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之生活扶助上相當不便。加上，經查台灣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續創新高，目前為112萬多人，近年來增加3成4，當中更以65歲以上長者增加39.3%為最多；顯然，該情況恐已違背本條例第一條「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建立完善之大眾運輸系統，促進大眾運輸永續發展……」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與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爰增修「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明文納入「大眾運輸工具及其運輸服務方式必須至少於其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聲音導引設施、上下階梯、昇降設備及出入口、站名播報或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周邊設施、博愛座、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哺乳（集）室、育嬰（幼）室、衛生設備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大眾運輸工具其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更加積極，以利其普及化與明確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74","law_nam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增訂本條文。\n\n二、鑒於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增修「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條文，明文納入「大眾運輸工具及其運輸服務方式必須至少於其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聲音導引設施、上下階梯、昇降設備及出入口、站名播報或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周邊設施、博愛座、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哺乳（集）室、育嬰（幼）室、衛生設備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與孕婦、必須乘坐嬰兒車之兒（幼）童及其家長、老年人等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更加積極，以利其普及化與明確化。","增訂":"第四條之一　大眾運輸工具及其運輸服務方式必須至少於其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聲音導引設施、上下階梯、昇降設備及出入口、站名播報或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周邊設施、博愛座、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哺乳（集）室、育嬰（幼）室、衛生設備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輔助各類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上下運輸工具及乘坐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營運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n\n前項輔助各類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上下運輸工具及乘坐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8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