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9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段宜康","楊應雄","陳雪生","楊曜","潘孟安","劉櫂豪"],"連署人":["高志鵬","趙天麟","黃偉哲","陳明文","何欣純","陳歐珀","李俊俋","蕭美琴","林岱樺","鄭麗君","魏明谷","吳秉叡","邱志偉","姚文智","陳學聖","許智傑","吳宜臻","管碧玲","葉宜津","蔡其昌","薛凌","張慶忠","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mtime":"2024-01-19T02:08: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3-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5779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5779","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楊應雄、陳雪生、楊曜、潘孟安、劉櫂豪等29人，為保障離島地區居民與台灣本島間交通「行之權利」及「行之便利」，交通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障離島居民座位之辦法，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以改善離島地區居民之生活品質、增進福利。本席爰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予以保障扶助離島之交通。國家基於政治目的及負責生存照顧之義務，應成為「公正運輸秩序的保護者」，提供離島居民便捷的交通運輸服務。離島地區居民仰賴飛機及船舶作為對外遷徙之交通工具，又以民營飛機為主。離島航班每年觀光旺季，離島居民一票難求；每逢觀光淡季，航空公司又時常片面取消航班，並恣意調動航班時段。年節期間，又須仰賴國防部支援運輸機，離島居民才得以順利返鄉。前述已嚴重影響離島居民「行之權利」及「行之便利」。\n二、爰此，為保障離島地區居民與台灣本島間交通及遷徙之基本權利，交通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障離島居民座位之辦法，保留座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以供離島居民必要之接駁運輸使用，改善偏遠離島地區之生活品質、增進福利及行之權利與便利。","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n\n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1-06-03-修正:22","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予以保障扶助離島之交通。國家基於政治目的及負責生存照顧之義務，應成為「公正運輸秩序的保護者」，提供離島居民便捷的交通運輸服務。離島地區居民仰賴飛機及船舶作為對外遷徙之交通工具，又以民營飛機為主。離島航班每年觀光旺季，離島居民一票難求；每逢觀光淡季，航空公司又時常片面取消航班，並恣意調動航班時段。年節期間，又須仰賴國防部支援運輸機，離島居民才得以順利返鄉。前述已嚴重影響離島居民「行之權利」及「行之便利」。\n\n二、爰此，為保障離島地區居民與台灣本島間交通及遷徙之基本權利，交通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障離島居民座位之辦法，保留座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以供離島居民必要之接駁運輸使用，改善偏遠離島地區之生活品質、增進福利及行之權利與便利。","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中央政府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離島居民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應保障下列事項：\n一、提供離島居民保留座位，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n二、編列預算補貼交通費用，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n前項保留座位及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定，報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