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2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委員吳宜臻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王育敏等33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委員吳宜臻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王育敏等33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3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0070200600"}],"提案人":["李桐豪","呂學樟","李鴻鈞","邱文彥","邱志偉","徐耀昌","陳怡潔","陳碧涵","潘維剛"],"連署人":["吳宜臻","鄭麗君","尤美女","楊曜","姚文智","李應元","葉津鈴","黃文玲","魏明谷","孫大千","鄭天財 Sra Kacaw","陳淑慧","羅淑蕾","蔣乃辛","楊玉欣","詹凱臣","陳歐珀","劉櫂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26-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mtime":"2024-01-19T02:08: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15791號","laws":["01234"],"提案編號":"1601委15791","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呂學樟、李鴻鈞、邱文彥、邱志偉、徐耀昌、陳怡潔、陳碧涵、潘維剛等27人，鑒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所定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業於民國102年7月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為完備法制程序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管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n\n法務、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等相關單位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各單位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教育宣導等防制辦法。\n\n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會同前項相關單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督導會報，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置保護之成果。","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00-10-24-修正:4","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n\n法務、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等相關單位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各單位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教育宣導等防制辦法。\n\n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會同前項相關單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督導會報，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置保護之成果。"},{"現行":"第六條　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law_content_id":"01234:01234:1995-07-13-制定:8","說明":"","修正":"第六條　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現行":"第八條　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獎懲辦法，以激勵救援及偵辦工作。","law_content_id":"01234:01234:1995-07-13-制定:10","說明":"","修正":"第八條　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獎懲辦法，以激勵救援及偵辦工作。"},{"現行":"第十四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n\n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n\n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n\n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n\n二、社會福利基金。\n\n三、私人或團體捐款。\n\n四、其他收入。\n\n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05-01-21-修正:17","說明":"","修正":"第十四條　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n\n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n\n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n\n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n\n二、社會福利基金。\n\n三、私人或團體捐款。\n\n四、其他收入。\n\n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