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02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0400"}],"提案人":["李桐豪","呂學樟","李鴻鈞","邱文彥","邱志偉","徐耀昌","陳怡潔","劉櫂豪","潘維剛"],"連署人":["吳宜臻","姚文智","鄭麗君","尤美女","葉津鈴","黃文玲","李應元","楊曜","魏明谷","孫大千","鄭天財 Sra Kacaw","陳碧涵","羅淑蕾","蔣乃辛","陳淑慧","楊玉欣","詹凱臣","陳歐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2:10: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15827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15827","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呂學樟、李鴻鈞、邱文彥、邱志偉、徐耀昌、陳怡潔、劉櫂豪、潘維剛等27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推動，主管機關調整配合之法律修正，特提「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傳染病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由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為配合組織之調整，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組織調整之際雖以行政命令授予承接機關管轄權力，但行政命令並非正式授權，仍需透過法律修正完成管轄權之變更，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授予主管機關對法規管轄之正當性。","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4-01-02-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02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