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02070203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mtime":"2024-01-19T02:12: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3-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077號委員提案第15835號","laws":["04525"],"提案編號":"1077委15835","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公證法若干條文文字規定，對「我國語言、文字」與「中國語言、文字」之使用缺乏明確性，易生混淆，且有違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精神之文字，及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實應予以修正。爰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釐清「我國語言、文字」與「中國語言、文字」之正確用法，並尊重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公證法第五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目前公證所使用之文字以「中國文字」稱之，使用之語言以「中國語言」稱之。然因目前中國所使用的官方文字為「簡體中文」，所使用之官方語言是「普通話」；而台灣目前所使用的官方文字為「繁體中文」（即正體字），所使用之官方語言是「國語」（即本國語文或現代標準漢語）。據此，公證所使用之「中國文字」及「中國語言」名稱，容易與台灣目前所使用的「繁體中文」及「國語」（即本國語文）發生混淆，且有統戰之疑慮，實應予以修正。\n國內各式公、私文書之使用，應以我國文字為原則，並藉此與外國語文有所區別。參考我國商業會計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而專利師法第十五條亦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準。」由此可見，以「我國文字」和「我國語言」取代「中國文字」和「中國語言」，應為現行法律體系的主流用法。\n另依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事項為一種法律行為，公證文書為一具法律性質之文書，也是一種處理公務之文書。無論依公證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或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均要求所使用之文字必須「明確」。爰將公證法第五條中規定之「中國文字」修正為「我國文字」；第七十四條規定中之「中國語言」修正為「國語」，較為周延。（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十四條）\n二、現行公證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條文，使用「聾、啞人」及「盲者」之文字規定，存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規定，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格之精神，實應予以修正。且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對於各種身心障礙者定義之規定，「聾、啞人」及「盲者」之正確名稱應為「聽覺障礙者」、「語言障礙者」、「視覺障礙者」，爰將公證法第七十四條中之「聾、啞」文字修正為「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第七十五條中之「盲者」文字修正為「視覺障礙者」。（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n三、配合修正施行日期，爰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條）","對照表":[{"law_id":"04525","law_name":"公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n\n前項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n\n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說明":"一、本條規定公證文書所使用之文字為「中國文字」，然因目前中國所使用的官方文字為「簡體中文」，而台灣目前所使用的官方文字為「繁體中文」（即正體字），使用上易生混淆，且有統戰之疑慮，實應予以修正。\n\n二、國內各式公、私文書之使用，應以我國文字為原則，並藉此與外國語文有所區別。參考我國商業會計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而專利師法第十五條亦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準。」由此可見，以「我國文字」和「我國語言」取代「中國文字」和「中國語言」，應為現行法律體系的主流用法。\n\n三、依本法第二條規定，公證事項為一種法律行為，公證文書為一具法律性質之文書，也是一種處理公務之文書。無論依公證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或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均要求所使用之文字必須「明確」。爰將本條之「中國文字」修正為「我國文字」，較為周延。","修正":"第五條　公證文書應以我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n\n前項文書應以我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n\n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現行":"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25:04525:1999-04-02-全文修正:79","說明":"一、本條規定，公證所使用之語言以「中國語言」稱之。然因目前中國所使用的官方語言是「普通話」；而台灣目前所使用的官方語言是「國語」（即本國語文或現代標準漢語）。據此，公證所使用之「中國語言」名稱，容易與台灣目前所使用的「國語」（即本國語文）發生混淆，且有統戰之疑慮，實應予以修正。爰將本條之「中國語言」修正為「國語」，較為周延。\n\n二、參考我國專利師法第十五條亦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準。」由此可見，以「我國語言」取代「中國語言」，應為現行法律體系的主流用法。\n\n三、本條文中「聾、啞人」之文字規定，存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規定，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格之精神，實應予以修正。且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對於各種身心障礙者定義之規定，「聾、啞人」之正確名稱應為「聽覺障礙者」、「語言障礙者」，爰將本條之「聾、啞」修正為「聽覺障礙、語言障礙」。","修正":"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不通國語，或為聽覺、語言障礙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七十五條　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n\n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應使見證人在場。","law_content_id":"04525:04525:1999-04-02-全文修正:80","說明":"本條條文「盲者」之文字規定，存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規定，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格之精神，實應予以修正。且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對於各種身心障礙者定義之規定，「盲者」之正確名稱應為「視覺障礙者」，爰將本條之「盲者」修正為「視覺障礙者」。","修正":"第七十五條　請求人為視覺障礙者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n\n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應使見證人在場。"},{"現行":"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25:04525:2009-12-15-修正:162","說明":"配合修正施行日期，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02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