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02070204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李俊俋","陳歐珀","蔡煌瑯","林岱樺","蕭美琴","陳其邁","葉宜津","陳亭妃","許智傑","魏明谷","陳節如","邱議瑩","陳明文","邱志偉","潘孟安","鄭麗君","尤美女","吳宜臻","姚文智","黃偉哲","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mtime":"2024-01-19T02:10: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3-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5839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15839","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故意過失之行為一律處罰過於嚴苛，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條文之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參照現行刑法第十二條及行政罰法第七條之規定，行為之處罰皆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惟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文字規定易使人誤解為行為人於無過失時亦須處罰，爰將文字修正。次者，過失行為之處罰應屬例外，是以，須法律明定時始得罰之，故增訂第七條二項闡明此意旨。","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0","說明":"參照現行刑法第十二條及行政罰法第七條之規定，行為之處罰皆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惟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文字規定易使人誤解為行為人於無過失時亦須處罰，爰將文字修正。次者，過失行為之處罰應屬例外，是以，須法律明定時始得罰之，故增訂第七條二項闡明此意旨。","修正":"第七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n\n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02070204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