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議案名稱":"「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30526070300300"}],"提案人":["潘孟安","楊曜","陳歐珀"],"連署人":["陳其邁","蔡其昌","黃偉哲","蔡煌瑯","陳明文","管碧玲","何欣純","林岱樺","吳秉叡","李俊俋","鄭麗君","薛凌","高志鵬","趙天麟","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4"}],"mtime":"2024-01-19T02:11: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15843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15843","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楊曜、陳歐珀等18人，有鑑於外籍漁工出海從事漁業活動，其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不同於一般勞工，為落實外籍漁工保障，減少漁船主及外籍漁工負擔，爰提案增訂「漁業法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使漁船主為外籍漁工投保一定保險項目及金額之商業保險者，得不參加勞工保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因此目前漁船主僱用之外籍漁工人數雖然很少，但依規定仍為強制加保對象。\n二、外籍漁工係出海從事漁撈作業，海上作業之危險性及工作環境，不同於一般勞工，又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後，外籍漁工多屬首度參加勞保，於發生保險事故死亡時，其遺屬僅能按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惟因外籍漁工的勞保年資較短，其遺屬每月僅能請領遺屬年金最低保障金額三千元，造成外籍漁工家屬無法接受，不願意與漁船主進行和解，衍生後續賠償爭議。實務上，後續和解賠償金額多由商業保險支付或由漁船主自掏腰包，亦使漁船主申報外籍漁工參加勞保意願低落。\n三、因勞工保險採綜合保險，保費主要在支付老年給付，外籍漁工參加勞工保險需自付20%保費，而因其難以成就老年年金條件，未來老年時僅能領取些微一次金，參加勞保意願不高，漁船主亦普遍認為保費負擔沈重，未有給付實益，故勞保強制投保規定難以貫徹落實。\n四、如規定漁船主以足夠保障額度之商業保險取代勞工保險，將能於外籍漁工發生事故時得到足額保障，漁船主之保費負擔較繳交勞保費減輕許多，外籍漁工則不用自行負擔保費，爰提案修正漁業法，增列第六十九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本條新增）\n\n一、目前漁船主僱用之外籍漁工人數雖少，但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仍為強制加保對象。\n\n二、有鑑於外籍漁工出海從事漁業活動的危險性較高，其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不同於一般勞工，考量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開辦後，外籍漁工多屬首次參加勞保且年資短暫，如發生保險事故死亡時，其遺屬僅得按月領取三千元之遺屬年金，造成外籍漁工家屬無法接受，不願與漁船主達成和解，衍生後續賠償爭議。\n\n三、又勞工保險為綜合保險，保費主要在支付老年給付，外籍漁工參加勞工保險需自付百分之二十保費，惟其難以成就老年年金條件，未來老年時僅能領取些微一次金，因此參加勞保意願不高，漁船主亦普遍認為保費負擔沈重，未有給付實益，故勞保強制投保規定難以貫徹落實。\n\n四、如規定漁船主以足夠保障額度之商業保險取代勞工保險，將能使外籍漁工發生事故時得到足額保障，外籍漁工不用自行負擔保費，漁船主之保費負擔亦較繳交勞保費減輕許多，當可解決目前外籍漁工強制參加勞保卻保障不足的困境，爰提案增列本條文。","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　漁業人僱用之漁業從業人具外國籍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漁業人以該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含一定保險項目及金額之商業保險，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應參加勞工保險之限制。\n\n前項一定保險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