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潘維剛","林國正","羅淑蕾","蘇清泉","江惠貞","詹凱臣","廖正井","盧嘉辰","蔡正元","陳鎮湘","簡東明","王育敏","蔣乃辛","張嘉郡","楊瓊瓔","吳育仁","鄭汝芬","楊應雄","林鴻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mtime":"2024-01-19T02:11: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3-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5847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5847","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鑒於社區管理委員會雖是經由推選產生，且有任期與連任限制，惟依據現有法令規定，若推選產生的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有不適任或管理不善、越權之行為，即便已造成管理制度的傷害、對居民基本權利的受損壓迫，仍因有任期之限制，需待任期屆滿後，才得以改選卸任，故為避免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過度干預或侵害住戶權益，對公寓大廈的長期發展與住戶造成難以預估的傷害，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據現有法令規定，若推選產生的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有不適任或管理不善、越權之行為，即便已造成管理制度的傷害、對居民基本權利的受損壓迫，仍因有任期之限制，需待任期屆滿後，才得以改選卸任，故為避免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有任期保障，對公寓大廈的長期發展與住戶造成難以預估的傷害，故針對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於任期未屆滿前，若有不適任之情況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罷免。（修正第二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n\n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n\n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n\n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n\n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5-12-30-修正:32","說明":"一、鑒於現有條例並未針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若有不適任情形者可提出罷免之規定，僅能待任期屆滿後再行改選，恐將影響全體住戶應有權益及公寓大廈長期發展，故針對管理委員會若有不適任之情況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罷免案，而不受任期限制，爰修正第二項、增列第五項之罷免權益。\n\n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管理之最高決策組織，且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實務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因規約訂定之出席人數比例開會門檻過高，常常導致不易召開，為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有權益，避免因規約規定而無法對不適任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提出提前解任，爰明定。","修正":"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n\n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罷免、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n\n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n\n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前，有管理不善、越權、過度干預、侵害住戶權益等不適任情事等時，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後，罷免之。\n前項之罷免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n\n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