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7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9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李應元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許忠信等17人及委員謝國樑等16人分別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9人「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900"}],"提案人":["許忠信","黃偉哲"],"連署人":["劉建國","田秋堇","李俊俋","尤美女","紀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孫大千","李貴敏","張嘉郡","李桐豪","吳育昇","鄭汝芬","黃文玲","葉津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6"}],"mtime":"2024-01-19T02:11: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4-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5854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15854","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黃偉哲等17人，有鑒於現行銀行法對於所謂「靜止戶」之定義、條件、停止計息、提供相關金融服務、收取費用及通知存款人等，均欠缺相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透過行政函釋，及金融機構自律組織所發布之自律規範，建構各金融機構標準不一的管理基礎，不僅違反銀行法第一條「保障存款人權益」之立法目的與法律之明確性原則，不利於金融行政之監督管理，更有悖於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實應予以修正。爰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俾落實憲法之精神與銀行法之立法宗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7年依銀行公會初步統計，全台灣銀行約有3千萬個靜止戶，存款總額約達300億元。實務上，靜止戶之存戶，不會對金融機構有所主張，縱使主張，金融機構為免爭議，最多返還其存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無從進入，此乃因為現行法制對於靜止戶缺乏法律規範，靜止戶仍被有效契約的外衣所牽制，因此任由靜止戶虛虛實實的存在。\n在台灣，消費者與銀行間之存款交易，主要受到民法及銀行法之規範，而銀行法第一條指出，保障存款人權益為本法之立法目的；又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因此，在銀行法之架構下，銀行業所收受存款，於返還時不能有低於本金之行為，否則即屬損及存戶之權益，有悖於銀行法之規範。\n另契約自由雖未出現於憲法基本權保障的規範中，唯釋字第580號解釋指出，基於個人人格之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而非為放任企業經營者得以契約自由之大旗，行戕害消費者權益之實。\n鑒於現行銀行法對於所謂「靜止戶」之定義、條件、停止計息、提供相關金融服務、收取費用及通知存款人等，均欠缺相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透過行政函釋〈97.3.25金管銀(三)字第09700027400號函〉，及金融機構自律組織所發布之自律規範，建構標準不一的管理基礎，非但違反銀行法第一條保障存款人權益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亦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爰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保障存款人權益，並使法律規定更加明確。（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n二、由於現行銀行法對於「靜止戶」缺乏法律規範，所以靜止戶之存款長生不死，去向不明，即無從依法加以管理與運用，顯不利於金融行政之監督管理，更不用說如日本或英國將靜止戶之存款成立基金，用來作為社會福利之支出。觀諸實務，存款被銀行轉為靜止戶，再經過相當時間後，存款人恐已死亡，可能發生遺產稅之問題，如無繼承人者，應屬無人繼承之財產，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歸屬國庫。至於相當時間之認定，參照我國民法最長的消滅時效十五年之標準，及英國法制亦為十五年，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財政部，依相關法令規定歸屬國庫，以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爰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以資明確，並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三項）\n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十九條）\n四、「靜止戶」之監督管理，影響存款人權益至鉅。現行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就銀行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部分，漏未包括靜止戶，實應予以納入規範，爰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銀行法對於所謂「靜止戶」之定義、條件、停止計息、提供相關金融服務、收取費用及通知存款人等，均欠缺相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透過行政函釋〈97.3.25金管銀(三)字第09700027400號函〉，及金融機構自律組織所發布之自律規範，建構各金融機構標準不一的管理基礎，非但違反銀行法第一條保障存款人權益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利於金融行政之監督管理，亦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保障存款人權益，並使法律規定更加明確。\n\n三、由於現行銀行法對於「靜止戶」缺乏法律規範，所以靜止戶存款長生不死，去向不明，又無從依法管理與運用，顯不利於金融行政之監督管理。觀諸實務，存款轉為靜止戶，再經過相當時間後，存款人恐已死亡，可能發生遺產稅之問題，如無繼承人者，應屬無人繼承之財產，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歸屬國庫。至於相當時間之認定，參照我國民法最長的消滅時效十五年之標準，及英國法制亦為十五年，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財政部，依相關法令規定歸屬國庫，以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以資明確，並確保國家財政收入。","修正":"第七條之一　本法稱靜止戶，係指前二條存款帳列結存餘額未達一定金額，且經一定期間以上未有往來者，銀行得停止計息、提供相關服務，或收取費用，並應通知該存款人。\n\n前項一定金額、一定期間、停止服務之內容，費用之收取、通知之方式，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n\n存款轉為靜止戶逾十五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財政部，依相關法令規定，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現行":"第十九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8-12-09-修正:24","說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九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行":"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5-04-29-修正:60","說明":"本條規定，對於靜止戶欠缺監督管理，影響存款人權益至鉅，爰修正第二項規定，除將靜止戶納入監督管理之外，亦使銀行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靜止戶之管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