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0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4/LCEWA01_080414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4/LCEWA01_080414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簡東明","孔文吉"],"連署人":["盧嘉辰","林明溱","楊應雄","蘇清泉","江惠貞","陳學聖","黃昭順","吳育仁","魏明谷","吳育昇","詹凱臣","盧秀燕","蔣乃辛","陳鎮湘","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會期":"08-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13","2013-12-17"],"會議代碼":"院會-8-4-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15,36-1"}],"mtime":"2024-01-19T02:12: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13","last_time":"2015-0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5861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5861","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等17人，為維護「山地」原住民政治參與權利，特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由於現行條文漏未規定「山地」原住民選舉規定，致使「山地」原住民遷居到非原住民族地區如：彰化縣、基隆市等縣市，或是移住到非山地鄉的鄉鎮市時，囿於法律限制，只能參與非原住民族區域代表的選舉；其次是，同樣是原住民族，制度上卻在直轄市及縣市的議員員額中也做了山地、平地不當的差別待遇，也就是說，平地原住民只要超過一萬人每增加一萬人便可以增一人，但是，山地原住民的人口即便超過了2萬人以上都只能有一名的議員席次，重大影響且侵害了「山地」原住民的政治參與權益及民族認同，明顯與憲法上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的規範有所違背！此外，為避免因總額限制規定而產生排擠非原住民席次的結果，特別規定原住民席次不計入總額內，俾以確保原住民族平等參政的基本權益。","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n\n(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n\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臺北市第十一屆議員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0-01-18-修正:47","說明":"由於現行條文漏未規定「山地」原住民選舉規定，致使「山地」原住民遷居到非原住民族地區如：彰化縣、基隆市等縣市，或是移住到非山地鄉的鄉鎮市時，囿於法律限制，只能參與非原住民族區域代表的選舉；其次是，同樣是原住民族，制度上卻在直轄市及縣市的議員員額中也做了山地、平地不當的差別待遇，也就是說，平地原住民只要超過一萬人每增加一萬人便可以增一人，但是，山地原住民的人口即便超過了2萬人以上都只能有一名的議員席次，重大影響且侵害了「山地」原住民的政治參與權益及民族認同，明顯與憲法上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的規範有所違背！此外，為避免因總額限制規定而產生排擠非原住民席次的結果，特別規定原住民席次不計入總額內，俾以確保原住民族平等參政的基本權益。","修正":"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不受前目總額之限制。\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n\n(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不受前目總額之限制。\n\n(三)縣（市）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n\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除山地鄉外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不受前目總額之限制。\n\n直轄市、縣（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臺北市第十一屆議員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0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