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文玲"],"連署人":["黃偉哲","姚文智","李俊俋","邱議瑩","李桐豪","陳其邁","許忠信","李應元","蔡煌瑯","尤美女","陳怡潔","葉津鈴","魏明谷","許智傑","邱志偉","薛凌","吳宜臻"],"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mtime":"2024-01-19T02:06: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3-12-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5867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5867","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8人，為落實政府反就業歧視之立法精神，新增「學歷」之反歧視規定，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同時對於違反之雇主，依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禁止僱用歧視，但勞工在職場中遭受各種歧視待遇的情事仍時有所聞。\n二、以台南市勞工局為例，2012年所推出的短期就業方案，明列甄選資格為具大專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然而，短期就業所提供的工作機會多半是清潔、除草等勞力工作，應徵者多半是四十到六十歲的中年失業勞工，要求中高齡失業者要具有大專學歷明顯就是學歷歧視。\n三、民間企業徵人普遍都要求大學畢業，而非以專業證照為優先考量。甚至某集團徵才，還要以國立大學或某科大畢業為門檻，未考慮專業能力，僅以學歷為徵才條件，明顯不合理。爰此，特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學歷」之反歧視規定，以落實政府反就業歧視之立法精神。","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2-11-13-修正:6","說明":"民間企業徵人普遍都要求大學畢業，而非以專業證照為優先考量。未考慮專業能力，僅以學歷為徵才條件，明顯不合理。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新增「學歷」之反歧視規定，以落實政府反就業歧視之立法精神。","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學歷、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