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葉宜津","許智傑","管碧玲","李俊俋","陳歐珀","潘孟安","吳秉叡","鄭麗君","陳節如","魏明谷","高志鵬","蔡煌瑯","趙天麟","楊曜"],"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mtime":"2024-01-19T02:06: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3-12-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5889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5889","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針對現行健保費收費制度，於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常造成民眾在轉職或轉換投保單位時保費計算的爭議及勞資糾紛；抑或是初生兒於當月30號出生也須繳交一整個月的健保費，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爰此，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般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範第一類保險對象，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假設民眾當月27號在原公司離職並轉出健保，次月1日至新公司工作加入健保，因中間有三天的空窗期，民眾必須自行繳納當月一整個月的健保費，現行規定，民眾變成第六類保險對象，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如此一來，不只增加民眾負擔，也增加政府的支出。\n二、假設民眾在當月轉職，前一份工作到25號，新工作從26號開始，但是新公司卻要負擔當月一整個月百分之六十的保費。現行法規對企業而言，實屬不合理，也容易造成勞資糾紛。\n三、再者，初生兒於當月30號出生也須繳交一整個月的健保費，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n四、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最新薪資調查，台灣「實質平均薪資」收入倒退16年，然，物價上漲及通貨膨脹造成民眾生活困難，政府應體民所苦，依實收費。爰此，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修正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繳納保險費之期間及程序）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n\n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n\n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n\n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n\n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說明":"針對現行健保費收費制度，於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常造成民眾在轉職或轉換投保單位時保費計算的爭議及勞資糾紛；抑或是初生兒於當月30號出生也須繳交一整個月的健保費，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應以不同投保單位實際納保日數核算保險費。","修正":"第三十條　（繳納保險費之期間及程序）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n\n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n\n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n\n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n\n前項保險費，應於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保險費，並依不同投保單位實際納保日數核算保險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