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津鈴"],"連署人":["李桐豪","陳節如","趙天麟","陳怡潔","葉宜津","陳亭妃","許忠信","許添財","吳秉叡","李應元","簡東明","蔣乃辛","林佳龍","田秋堇","黃文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mtime":"2024-01-19T02:07: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3-12-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5890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5890","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健康保險的薪資所得計費方式，產生高所得低繳費的不公情形，更重要是，目前投保薪資的投保單位變更，帶給健保局沉重的行政負擔。因此，歷經十餘年的二代健保研修，行政院提出家戶所得制的保費計算方式，不僅讓繳費公平性可以改善，同時可節省健保局的行政作業成本。惟100年元月4日立法院三讀全文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放棄家戶總所得制，維持薪資所得計費，但增列補充保險費。\n二、補充保險費雖然可以擴大費基，惟補充保險費的規定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卻讓廣大兼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皮。因此，在「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中，將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排除適用，解決部分了不公的問題。\n三、惟目前在台灣22K低薪化的趨勢下，多數的年輕人，勢必要兼任第二份工作才能勉強餬口，只是目前的起徵點為五千元，讓多數低薪兼職的年輕人，要繳納兩份健保費，產生相對的剝奪感。在今年前八月補充保險費已收取248億元，預估全年可突破300億元，在補充保險費超收的情況下，擬具修正案，刪除兼職薪資所得之補充保險費計收規定。","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n\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5","說明":"為避免低薪兼職年輕人微薄兼職所得被重複課徵健保費，刪除第一項第二款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工作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三、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四、利息所得。\n\n五、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