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15070300200"}],"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陳歐珀","楊曜","李俊俋","陳節如","蔡煌瑯","何欣純","葉宜津","許智傑","吳秉叡","蘇震清","高志鵬","鄭麗君","段宜康","陳其邁","柯建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14"]}],"mtime":"2024-01-19T02:07: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4-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5893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589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鑒於台綜院評估，電價方案實施後，將使今年國內生產毛額減少0.024%，實質影響為新台幣37億元，今明兩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將提高。然而我國電價之收取，係由獨占性質之國營事業負責，其長期以來，有關電費中各用電類別之價格訂定、收費級距的設計，以及費率調整機制皆缺乏監督與透明、法制化，顯已嚴重損害國人權益與違背電業法之立法宗旨。近年來，台電公司共調漲四次電價，皆聲稱為反應外在燃料增支成本，即在2008年7月1日、10月1日電價調幅各達12.6%，二階段電價累計調幅為25.2%，以及2012年6月10日調幅為10.41%與2013年10月1日調幅為8.49%，二階段電價累計調幅達18.9%，四次電價之平均漲幅累計高達44.1%，遠遠高於2008至2013年間的物價總指數年增率。且國人大多用電類別分別為包燈用電、表燈非時間，以2013年10月為例，包燈用電戶數為144,374戶、表燈非時間用電戶數為12,635,429戶，可見台電是以升斗小民與小商號為主要用戶，若恣意調漲電價勢將衝擊約1300萬戶國人的生計。爰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法律明確各項電價費率基準，並訂定現行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調整，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及下跌累計達百分之一時為之，俾能保障國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n\n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02-04-02-修正:63","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現今電業體多為獨占性事業，應遵循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之標準修正。\n\n三、刪除電價及各種收費率部分，修正至本法第六十條。","修正":"第五十九條　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n\n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現行":"第六十條　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n\n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64","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參照「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以及「國民年金法」第十一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等之標準，爰修訂第六十條，以法律明確訂定電價費率之調整機制。","修正":"第六十條　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n\n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n\n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調整，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及下跌累計達百分之一時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