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8人","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潘孟安","田秋堇","陳亭妃","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薛凌","陳節如","鄭麗君","吳宜臻","姚文智","邱志偉","邱議瑩","蔡其昌","李應元","李昆澤","許智傑","魏明谷","葉宜津","蕭美琴","陳歐珀","李俊俋","劉建國","管碧玲","陳唐山","段宜康","林岱樺","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mtime":"2024-01-19T02:07: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5-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24號委員提案第15897號","laws":["01515"],"提案編號":"24委15897","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潘孟安、田秋堇、陳亭妃、何欣純等28人，鑒於民法設置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之目的係為保障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益或貫徹執行被繼承人生前分配財產之意思表示，屬為他人財產計算之職務並且有相當之公益性。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將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列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惟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既未受有遺產利益，要求其負擔等同繼承人等之納稅義務，甚為不公。又我國繼承法雖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原則朝向繼承人對繼承之債務所負之清償責任得以所得遺產為限，以避免繼承人因繼承事實之發生而損及其固有財產影響繼承人生活及其債權人之權益。遺產稅雖非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惟實務上亦常發生遺產稅金大於繼承人繳稅時遺產總價值，致繼承人納稅時須以其固有財產完成繳稅義務，有違民法繼承修法精神，造成法體系間之矛盾。爰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設計係為公益而設，其職務亦係為他人財產計算，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並未享有遺產利益，現行法將其與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同列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實無理由；再者關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之責任範圍，本法未予規定。惟查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已使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範圍限於所得遺產，避免繼承人因繼承事實之發生而損及其固有財產影響繼承人生活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依此精神，本法關於遺產稅之責任範圍，亦應調整。爰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之修正，刪除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作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將遺產稅之責任範圍限縮為因繼承或遺贈所得之財產為限。\n二、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第二項規定遺囑執行人職務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財產予繼承人或國庫之職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遺產管理人職務上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另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是報繳遺產稅亦屬遺囑執行人職務之一，為免疑義，爰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n\n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n\n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n\n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n\n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law_content_id":"01515:01515:1973-01-26-制定:7","說明":"一、我國民法繼承編對於無人承認之繼承，為了確保日後出現之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等利害關係人或國庫之利益，設有遺產管理人制度，使遺產管理人代為管理遺產，以免遺產因一時無人管理而毀損滅失；又為了使被繼承人所立之遺囑得以迅速實現及執行，以貫徹被繼承人對遺產分配之意思表示，設有遺囑執行人制度。無論係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其職務均係為他人財產計算，並未享有遺產利益，故將其與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同列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實無理由。爰修正第一項，將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排除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列。\n\n二、關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合理之納稅義務範圍，本法未予規定。惟查繼承人部分，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雖仍採概括繼承原則，但著眼於繼承人生計不應因繼承事實而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故中華民國第九十七年六月十日總統公布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使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遺產稅雖非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惟若因遺產稅額大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使繼承人須以其固有財產完納繳稅義務，亦有違上述民法繼承編修正之目的。同理，遺贈目的係使受遺贈人享有利益，故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五條明定，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僅以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如受遺贈人尚因遺產稅額而須在遺贈利益之外以原有財產負擔遺產稅，法體系間（民法與本法）顯有矛盾。為求明確，爰增定第一項但書。\n\n三、第二項文字修正，將「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改為「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修正":"第六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但以繼承或受遺贈所得之財產為限，負繳納遺產稅之義務。\n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現行":"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n\n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law_content_id":"01515:01515:1973-01-26-制定:2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訂。\n\n二、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第二項規定遺囑執行人職務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另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是報繳遺產稅亦屬遺囑執行人職務之一。爰增訂第三項規定。\n\n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財產予繼承人或國庫之職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遺產管理人職務上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另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是報繳遺產稅亦屬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之範圍。爰明訂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n\n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n\n有遺囑執行人者，關於遺產稅之申報，於遺囑有關財產之範圍內，由遺囑執行人代理為之。\n有遺產管理人者，關於遺產稅之申報，由遺產管理人代理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2070200400/details"}